XX县区财政局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财政行政执法,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以及《XX省财政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结合我县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属各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执法职责中,由于故意或过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做出错误的处理决定,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制度追究责任
执法人员非执行职务时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财政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局属各执法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避免和减少执法违法和错案的发生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所办案件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财经法律法规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六)对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七)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条财政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人的责任划分:
(一)承办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违法和错案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二)承办人的意见经过批准出现错误的,由批准人和承办人承担相应责任
因承办人故意隐匿相关材料或提供虚假情第1页共3页况而导致批准的,由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
承办人的正确意见不被批准人采纳而导致错误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三)集体研究决定错误的,由决策人和集体(研究时持反对或保留意见的人除外)承担责任
(四)负责人指使或者授意承办人违法办案的,由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