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旺公司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员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安全生产,预防工伤事故,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本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员工)
第三条总公司、各分子设立工伤保险基金,以工伤员工个人名义借支用于治疗,治疗结束后向当地社会保险局或工伤保险局申请医疗费用报销
第四条由各公司人力资源部社会保险关系负责人负责工伤员工材料的的征集、管理和待遇支付等服务工作
第五条公司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工伤保险有关工作
第六条工伤保险应当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
公司和员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二章工伤医疗及注意事项第七条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员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社会保险局或工伤保险局指定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第八条发生工伤事故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社会保险关系负责人以工伤员工名义借支用于治疗,治疗期间注意事项:(一)治疗款必须专款专用,根据工伤员工受伤情况酌情支取医疗费用,不得随意的大额借款,不得挪用
剩余治疗款要及时的向财务报账
(二)工伤事故发生后,应由社会保险关系负责人陪同受伤员工办理急诊和住院手续,如遇紧急情况未在第一时间陪同救治,应和代办人员做好票据、钱款交接手续
(三)工伤员工在门诊治疗或住院治疗期间的一切治疗费用必须由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缴纳给医院,并保管好收据或发票,不能由病人自己保管
(四)随时关注治疗情况,对医院的用药和消费情况要及时的了解,对于高价药和超标药品的使用要经病人签字同意认可
(五)需要护理的病人,由公司委派专人进行护理,伤情较重或生活不能自理的通知家属进行护理,护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工伤员工出院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