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及食品生产贮存、运输、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发生的,危害或可能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传染性疫情的,按照《青岛市传染病疫情处置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处置。1.4.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科学评估,依法处置;预防为主,控制风险;信息畅通,高效应对。1.5.风险评估我市食品生产经营业态复杂,多、小、散、低特点突出,对外依存度高,60%以上的食品依靠外埠供应。我市食品安全风险主要包括:外埠食品进入本市带来的输入性风险;因食品生产经营的外部环境和供应渠道复杂、食品消费需求差异等造成的食品生产经营自身的风险;因农药、废水、污水污染,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剂量添加,病虫害和畜禽疫病等引起的食品污染风险;生物性食物中毒、化学性食物中毒等风险。我市食品安全事故主要发生在夏秋高温季节(5月至10月),以细菌性食物中毒为主,餐饮服务环节居多,但可追溯到流通、生产以及种养殖环节存在Ⅳ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发生Ⅳ级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概率较低。1.6.事故分级及应对1.6.1.事故分级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等4个级别(详见附件)。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1.6.2分级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防控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应对。(1)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级以上政府负责应对。(2)初判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政府负责应对。涉及省内跨市行政区域的,请求省政府或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3)初判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负责应对,当食品安全事故超出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市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区(市)行政区域的,由市政府与有关行政区域的政府共同负责应对。2.组织指挥机制2.1.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2.1.1人员组成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一般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青岛海关等部门领导及各区(市)政府分管领导组成。2.1.2主要职责贯彻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法律法规,分析、研究食品安全事故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作出重要决策和部署;组织、协调、指挥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省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给予支持;对于某些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食品安全事故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处置指挥部;指导区(市)政府做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