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统计工作规定党内统计是党的组织工作中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也是一种特定形式的党内监督和调查研究工作
为了系统了解和及时掌握全国的党内基本状况、党员队伍和党组织增减变化情况,以及党内组织生活和执行党内法规等情况,为研究制定有关党的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做好组织工作提供数字依据,更好地为研究和加强党的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党内统计工作在党委领导下,由组织部门统一部署实行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下级统计填报、汇总单位的党内统计工作负有监督和指导责任
第二条党内统计工作要做到
制表简明、适用、科学,统计准确、真实、完整,报送及时、安全、手续规范,分析依据充分、观点鲜明、有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党内统计报表由中央组织部制定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其他省级统计汇总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少量统计指标和专题调查表或另行制定基层用表,但应从严掌握,力求简明、易填,尽量减少基层负担,并报中央组织部备案
第四条党内统计根据需要设定年报表、半年报表、季报表月报表或专题调查表、抽样调查表
第五条党内统计以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和党组织的隶属关系为依据
发展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民主评议党员以及党员出党和党员受纪律处分情况等,由负责发展、组织培训、评议或处理的单位统计
第六条党内统计报表的基层填报单位为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以及各级独立的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的基层党组织
随着党内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加强和先进技术手段的应用,逐步减少汇总层次,向县级直接统计过渡
军队、武警部队的基层填报单位由其主管机关确定
第七条党员、党组织的现状和增减变化情况,党内组织生活、执行党内法规等情况,必须按有关要求和程序进行日常规范登记
各级填报和汇总单位要从各地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向出第1页共3页发,相应地建立和完善统计台帐、统计卡片、簿册或建立电子计算机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