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三级医院对口帮扶贫困旗县旗县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三级医院对口帮扶贫困旗县旗县医院管理工作,落实健康扶贫工作任务,提升贫困旗县医院服务能力,根据《城乡医院对口帮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医管发〔2009〕72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帮扶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7号)、《关于印发加强三级医院对口帮扶贫困县县级医院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卫计医发〔2014〕19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级医院对口帮扶贫困旗县旗县医院工作是指我区三级医院与贫困旗县(指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旗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旗县医院结成长期稳定的对口帮扶和协作关系,解决基层医疗机构管理能力较弱,人才短缺,服务能力低下和医疗水平不高的问题,帮助受援单位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创造医疗条件
第三条对口帮扶工作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
承担对口帮扶任务的三级医院要将对口帮扶工作作为履行社会责任和体制公益性的重要内容,不增加受援地区和受援医院的经济负担
第四条对口帮扶工作的目标是,到2020年,通过一对一对口帮扶,每年为受援医院“解决一项医疗急需,突破一个薄弱环节,带出一支技术团队,新增一个服务项目”;常见病、多发病、部分危急重症的诊疗能力显著提高;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临床专业技术人才和医院管理人才
贫困旗县旗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和可及性显著提升,达到二级医院标准,30万人口以上的贫困旗县旗县医院达到二级甲等水平;充分发挥旗县域医疗中心作用,为居民提供有效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章行政部门职责与任务第五条对口帮扶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全区对口帮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进行监督指导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