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历的功能1
诊治疾病的原始记录2
医学科研与教育的基础资料3
支付凭证4
真实反映医院的服务质量和医疗质量5
法律的可靠证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基本要求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
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基本要求第四条住院病历--可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书写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书写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基本要求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度量衡单位一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如m(米)、cm(厘米)、mm(毫米)、l(升)、ml(毫升)、kg(千克)、g(克)、mg(毫克)、μg(微克)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可”:食纳、二便可,休息可,心音可等等;“阴性”:心肺腹阴性,各对颅神经阴性等等;“一点到底”:自觉头痛,呈跳痛,无恶心,呕吐,食物模糊,流泪,饮食可等等
其外还有比如:继观,静推呼三联、心三联,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基本要求第七条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划メ),保留原记录清晰可辩,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病历的责任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