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历的功能1.诊治疾病的原始记录2.医学科研与教育的基础资料3.支付凭证4.真实反映医院的服务质量和医疗质量5.法律的可靠证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基本要求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基本要求第四条住院病历--可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书写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书写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基本要求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度量衡单位一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如m(米)、cm(厘米)、mm(毫米)、l(升)、ml(毫升)、kg(千克)、g(克)、mg(毫克)、μg(微克)。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可”:食纳、二便可,休息可,心音可等等;“阴性”:心肺腹阴性,各对颅神经阴性等等;“一点到底”:自觉头痛,呈跳痛,无恶心,呕吐,食物模糊,流泪,饮食可等等。其外还有比如:继观,静推呼三联、心三联,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基本要求第七条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划メ),保留原记录清晰可辩,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病历的责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基本要求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基本要求修改时一律用红笔并在最后注明修改日期,签署全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辩。(将每段修改完后于段末签名一个)具体要求如下:实习医师书写的完整病历,经其上级医师在全面了解病情的基础上作认真修改签字(如仅供教学资料使用,可以不归档保存)。主治医师应及时审阅进修医师及住院医师书写的各项记录。正、副主任医师要经常督促检查病案质量,并对与自己的有关记录亲自修改并签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基本要求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申请会诊记录、转科记录、抢救记录、死亡记录、出院(死亡)小结、死亡病倒讨论记录等重要记录应有主治医师或以上医师签名。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各项记录必须有完整日期,按“年、月、日”方式书写,急诊、抢救要写时间,如2010年12月29日下午3时25分写成2010-12-2915:30。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基本要求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基本要求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我国《民法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