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江西省医疗纠纷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流程(试行)为做好医疗纠纷突发事件预防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等5部委《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等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流程:一、医疗纠纷突发事件范围医疗纠纷突发事件是指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行为引发的事件
(一)聚众冲击或者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的;(二)在医疗机构内聚众滋事、寻衅滋事的;(三)在医疗机构拉条幅、设灵堂、焚香烧纸、摆花圈、散发传单、喧闹、张贴大字报的;(四)围堵医疗机构大门、重要出入口或者就医通道,影响人员正常进出的;(五)拒不将遗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违规停尸的;(六)侮辱、威胁、恐吓、殴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或者阻碍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七)在医疗机构损毁或者抢夺医务资料、公私财物、医疗器械和其他医疗设施的;1(八)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九)其他扰乱医疗秩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二、医疗纠纷突发事件预防医疗纠纷发生或医疗纠纷苗头出现后,医疗机构应启动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并按下列程序处置,防止医疗纠纷矛盾激化升级
(一)当事医务人员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工作,稳定患方情绪,同时应当立即向科室主任或护士长(非工作时间向行政总值班)报告
(二)科室主任或护士长(非工作时间行政总值班)应当及时到位,了解情况,接待患方,答复患方的咨询和疑问
(三)争议未化解、预期化解困难时,科室(非工作时间行政总值班)应当向医疗纠纷职能科室报告,必要时向医院分管领导报告
(四)医疗纠纷职能科室应当立即到场告知有关医疗纠纷处理途径、方法和程序,引导依法处理纠纷;立即组织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必要时可组织院内专家组研究讨论;在医疗纠纷专门接待场所接待当事患方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