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比较研究(2)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三、大陆法《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前项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
”第1135条规定:“契约不仅因其明示发生义务,并按照契约的性质,发生公平原则,习惯或法律所赋予的义务
”《德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对合同的解释、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并考虑交易上的习惯
”第242条规定:“债务人有义务依诚实和信用,并参照交易习惯,履行给付
”《日本民法典》第1条第(2)款规定:“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时,应恪守信义,诚实实行
”1907年《瑞士民法典》第2条规定:“任何人都必须诚实信用地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义务
”除此外,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第1124条;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第1175条、1337条、1338条、1366条、1375条;1889年西班牙民法典第1258条;1967年葡萄牙民法典第726条;1850年巴西民法典第131条;1869年阿根廷民法典第1198条(经修正);1936年秘鲁民法典第1328条;1984年秘鲁民法典第1362条;1928年墨西哥(联邦特区)民法典第1796条都对诚实信用原则作了规定
[13]大陆法系国家在成文法中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在债法中作出规定,如法国和德国;另一种模式是在民法的基本原则中加以规定,如瑞士和日本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典中,许多条款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法国民法典》第1109条、1116条;《德国民法典》第123条关于诈欺、胁迫的规定,还有其他关于合同成立、生效、履行和违约责任的许多条款,都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这些条款可以直接运用于司法实践中
除此外,法官在许多司法解释和判例中,常常直接运用诚实信用原则来解决实践中所出现的各种复杂和疑难问题
部分大陆法系的国家如法国和德国以司法解释和大量判例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