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坡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强人事调配工作的宏观管理,促进调配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增强人事调配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度,建设一支素质良好、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爱岗敬业、勇于创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公务员法》、《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内部办事程序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6〕15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九龙坡区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未担任过本区处级领导职务的调研员、副调研员,机关(含参公事业单位)正科级及其以下公务员(工作人员),工勤人员以及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调配,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借用
具体包括:(一)按政策规定安排到我区的选调生、营职及其以下军转干部、三州内调干部和部分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安置;(二)我区公务员的公开招录、公开选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开招聘和公开选调;(三)区外人才引进和区外(含市派驻区单位)人员的调入;(四)公务员、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区内的调动;(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借用
第二章调配原则第三条调配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按编定额调配原则
调配工作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人员结构比例限额内进行有计划的调配,任何单位不得超编补充工作人员
(二)坚持合理流向原则
调配工作要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适当照顾实际困难;用其所长,优化配置,鼓励顺向流动;新录、聘用(除定向招录、招聘外)的人员和选调生(本科)、营职及其以下军转干部,均安置到基层单位或镇、街道工作,满2年方可调动
(三)坚持集体决定原则
调配工作必须按程序由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领导小组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