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接受本案原告李商隐的委托,由本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庭调查,结合本案证据法律规定,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一、本案事实清楚,各被告应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原告在雇主被告李兰承建的被告李兰州家的二层楼工地干活时,被被告舞爪操作吊车失误砸落的楼板砸伤,导致终身残疾,并致原告及其家人因此陷入了生活困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李兰作为雇主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张牙舞爪作发发包人明知李兰没有相应的资质而将工程发包给李兰,应当与李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舞爪操作吊车失误直接导致原告人身受到伤害,应当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吊车已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二、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必要的营养费、伤残鉴定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及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医疗费26783
78元,其中住院费用26107
78元,门诊费676元
(二)误工费16671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