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律师:您好
我行风险管理部对关系人和关联方的概念提出疑问,为避免解释不够准确,希望能够获得您的帮助,对下面问题予以解释:关于商业银行的关系人、关联方,相关法律法规均有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信用贷款的禁止性规定,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也有相关监管要求,但对于关系人与关联方的范围、相互关系等问题,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明确,存在一定的疑惑
一、关于关系人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请问:1、管理人员应包括哪些人员
2、信贷业务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3、近亲属的范围包括哪些
1、这里的管理人员不仅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如村镇银行的行长、副行长,财务总监、行长助理,营业部主任,办事处主任和副主任,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主任、副主任,2、银行信贷业务人员,指的是银行中从事银行信贷业务的工作人员
银行信贷业务人员主要负责调查贷款公司和贷款个人的实力和潜力,向其提供贷款方面的政策咨询协助有关人员和部门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发放贷款,追踪调查、检查借款人执行合同及经营情况等工作
也应包括中层及普通管理人员,如大堂经理3、这里的“近亲属”,包括本人的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配偶、兄弟姐妹;二、关于关联方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一)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二)商业银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四)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