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非矿山事件救护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在非煤矿山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能迅速、有效地得到应急救援,有效控制事态的扩大,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救援基本原则和要求㈠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伤亡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㈡贯彻落实政府首长负责制;以防为主、防救结合;全面部署,保证重点;统一指挥,全力调动全社会积极因素
㈢区政府分管领导对全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实施负总责,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
二、非煤矿山事故类别本《预案》适用于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事故,是指在我区境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按照开采环境分为露天开采和井下开采矿山事故:㈠大面积泥石流事故;㈡大面积坍塌和塌方事故;㈢水灾事故;㈣火灾事故;㈤井下冒顶片帮事故;㈥井下窒息、中毒事故;㈦井下透水事故;㈧其他事故
根据国家工矿企业事故划分规定,按照非煤矿山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1、Ⅰ级(特大)
指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2、Ⅱ级(重大)
指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
3、Ⅲ级(较大)
指造成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第1页共8页4、Ⅳ级(一般)
指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
三、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成立非煤矿山较大及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各相关部门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负责区非煤矿山较大及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安监局、监察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