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外在沪企业劳动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为贯彻市政府根据新形势条件下重新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的意见》[沪府发(2001)43号],现就有关市外在沪企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职业技能鉴定1、经XX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合格,市外在沪企业的职工可以取得由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书》
《职业资格证书》共分五个等级
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2、市外在沪企业的职工可到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社会力量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
培训结束后可到所在区、县职业介绍所培训窗口或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市外在沪企业职工已经具备一定技能,也可以不参加培训直接到所在区、县职业介绍所培训窗口或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二、技术工人引进1、市外在沪企业因工作需要从外省市引进所需的技术工人,可参照原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从外省市引进技术工人的试行意见》[沪劳力发(1993)18号]办理
2、从外省市引进的技术工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引进技术工人的工种与企业所需的工种对口;(2)引进人员在本市必须具有居住条件;(3)引进人员需具有高级工技术水平
若系夫妻双方一同引进,则另一方需具有中级工水平,并均需持有专业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4)引进人员的年龄,男不超过45周岁,女不超过40周岁;(5)引进工第1页共3页人技师及特殊工种的技术工人,年龄可适当放宽,一般掌握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凡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技术工人需要引进的,其技术等级水平需先到市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有关单位进行考核和验证,再由企业直接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同意后办理引进手续,并可为其办理本市常住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