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军人申请资料《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解读《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是1997年发布施行的
2004年,国务院修订出台了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使基于旧条例制定的《暂行办法》已不适应新形势下伤残抚恤工作的需要
为维护伤残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相对人和民政部门行政行为,根据新修订出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修订出台了《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适用对象有所调整与《暂行办法》相比,《办法》在适用对象方面主要有以下变化:1
将《暂行办法》中的“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修改为“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的范围主要是以下七类机关的工作人员:“⑴共产党机关;⑵人大机关;⑶行政机关;⑷政协机关;⑸审判机关;⑹检察机关;⑺民主党派机关
”部分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如工会、青年团、妇联)的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这些人员的伤残抚恤一直是由民政部门负责的
因此,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纳入了适用范围
将《暂行办法》适用对象中的无工作单位人员,修改为不能认定视同工伤的人员
对于有工作单位的因公(工)伤残人员,他们一般能够享受所在单位相应的伤残待遇,所以民政部门只负责无工作单位伤残人员的伤残待遇
但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经济成份并存,是否有工作单1位难以准确界定,因此,无法沿用区分工作单位的办法来落实其伤残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并可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因此将《暂行办法》中以是否有工作单第1页共18页位界定适用对象,修改为以是否认定视同工伤来界定适用对象
规定对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将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纳入了伤残抚恤范围过去,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