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额与股权比例的关系(2011-08-2119:58:23)标签:分类:案例解析2003年6月,陈某与赵某、白某三人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三人设立一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中赵某担任董事长,持股比例是40%;陈某担任总经理,持股比例是30%;白某担任董事,持股比例是30%
,资金按照股份比例调拨,调拨额与股份比例不相符时,超调资金作为负债考虑,股权比例不变,增加调资计算资金利息
2003年7月2日,三人共同签署了公司章程
章程规定:公司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建筑建材销售、室内装潢服务;公司股东为赵某、陈某、白某,赵某出资现金400万元人民币,陈某出资现金300万元,白某出资现金300万元;公司股东实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全部缴纳的出资额为公司的注册资本,经验货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设立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长由最大股东担任;章程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为准
同日,陈某存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700万元,赵某、白某共同存人人民币370万元
2003年7月4日,三人向会计师事务所写出书面投资声明,表明共同投资兴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中赵某投资入股货币资金400万元,陈某投资入股货币资金300万元,白某投资人股资金300万元,并提供了书面的出资协议
2003年7月11日,会计师事务所作出验资报告,证明三人均按约定将出资款存人了银行账户
2003年7月14日,区建设委员会向区工商分分局发函称,请给予赵某、陈某、白某办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登记
同月l5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核准登记,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
陈某向法院起诉称:2003年7月2日其与赵某、白某签订了公司章程,约定:由赵某出资400万元,其与白某各出资300万元,共计1000万元作为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