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第6期NO�62008��云南警官学院学报JournalofYunnanPoliceOfficerAcademy�总第71期Sum71收稿日期:2008-10-17作者简介:邓�春(1973-),男,云南昭通人,云南省公安厅交巡警支队民警,主要从事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刘�燕(1976-),女,云南曲靖人,云南警官学院刑事科学技术系讲师,主要从事痕迹检验各课程的教学科研工作
交通事故伤亡人员的法医病理检验邓�春1,刘�燕2(1
云南省公安厅,云南�昆明�65000;2
云南警官学院,云南�昆明�650223)内容摘要:近年来,交通事故发生率急剧上升,事故中的死亡人数逐年上升,本文通过对笔者在多年的交通事故处理中的经验总结和实践探讨的阐述,说明在交通事故中对尸体进行法医病理检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关键词:交通事故;法医病理检验;重要性中图分类号:D91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6057(2008)06-81-03��交通工具数量的增加和使用率大大超过道路及各种设施的发展,而且相应的管理无法跟上这种趋势,这是致使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不断上升的主要原因
交通事故中也存在着违章驾驶不遵守交通法规或他杀、自杀伪造交通意外的情况,因此,对交通事故中受伤死亡人员的人体损伤性质、损伤程度及死亡机理进行法医病理检验,为确定事故性质、事故发生原因、死者的死亡原因等提供证据起到重要作用
一、为确定事故案件的性质提供有力证据交通事故一般都是意外或过失造成,但随着犯罪行为手段的日趋复杂,利用交通工具进行犯罪的情况逐渐增多,一是将人杀害后移于道路上或连车带人推下斜坡悬崖伪造成交通意外;二是故意毁坏或拆除汽车零件致使车辆在行驶中失控,车毁人亡;三是利用车辆进行自杀,以企图嫁祸于人等
所以事故发生后,法医到达现场后,除查看现场的情况外还要做到:首先,对伤者或尸体上的损伤进行病理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