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概述•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三、有限合伙企业•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合伙企业概述•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合伙企业作为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合伙企业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组织•2、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合伙企业的设立和管理是以合伙协议为基础•4、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二、普通合伙合伙企业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递交申请材料•审核材料•发给营业执照•企业成立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一)构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案例•张某、孙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