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规划第三章水资源及地下河保护第四章植被景观保护第五章开发利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促进巴马盘阳河流域长寿养生业、旅游业等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生态环境保护、生产经营、养生、旅游以及开发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是指巴马盘阳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汇水面积内的区域
保护范围为:北起天峨县纳直乡当里村,南至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设长村,东起东兰县兰木乡仁里村,西至凤山县金牙乡下牙村
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分为重点保护区域和一般保护区域
重点保护区域为巴马盘阳河源头、干流、主要支流及其沿岸特定区域
巴马盘阳河干流源于天峨县纳直乡当里村西北部,流经凤山县乔音乡、凤城镇,至京里村汇入坡月地下河系,至巴马瑶族自治县甲篆乡坡月村露出地表明流,经甲篆乡至巴马镇那湾屯赐福湖入口处,全长110公里
巴马盘阳河主要支流为凤山县的坡心河,巴马瑶族自治县的命河、巴马河、所略水库,东兰县的洪龙(东平)河及其中下游巴马瑶族自治县的龙洪河
一般保护区域为保护范围内重点保护区域以外的区域
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图》及其文字说明
第四条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河池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确定的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和界线,设置保护区域标志
第五条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为主、科学利用、严格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巴马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