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范本(按面积收费版)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收费版)用热人(甲方):供热人(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供热采暖地点、采暖收费面积1
供热设施地点:
住宅建筑节能状况:□符合现行国家建筑设计规范的节能建筑;□经过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
采暖收费面积为:平方米,其中:(1)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无房产证的,以建筑物竣工图纸标明的建筑面积或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计平方米,甲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2)供暖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3)采暖的其他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对此部分建筑面积有争议的,以房屋测绘部门的测绘数据为准
第二条采暖期时间采暖期时间为每年11月15日起至次年3月15日止
如遇采暖期时间调整的,按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三条供热室内温度标准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或经过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或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当室外平均气温在-7℃以上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8℃,室外平均气温在-7℃以下时,卧室、起居室温度应当不低于16℃
乙方应当加强运行工况调节,保持采暖期内甲方室内温度持续达标
甲方对采暖期时间、室内温度有特殊要求,且甲方居住区具备实施条件的,甲乙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就实际供热温度存在争议的,均有权按照《办法》的规定,委托具备检测项目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