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员企业关闭涉及人员安置费用核定实施办法(2009版)第一条目的为了积极推进企业改革有序进行,切实保障职工合法利益,维护企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现状,规范企业关闭中所涉及的人员安置费用的核算,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关闭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工商注销、主业停止经营等情形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企业中的下列情况:(一)1994年7月1日前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关闭时所涉及的人员安置费用核定
(二)1994年7月1日前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根据公司法要求变更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后,关闭时员工安置费用核定
已关闭企业不予追溯
托管国有、集体企业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人员核定依据关闭企业人员安置费用核定人数及人员分类以企业关闭方案批准日企业各类人员实际情况为准:(一)在岗、离岗职工总人数为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单中的缴费人数
(二)协保职工为协保审批单人数,扣除已解除劳动合同、已退休人员
第1页共5页(三)支农职工、征地保障人员为实际发生人数
第四条安置费用核定依据(一)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政府有关企业改革文件、浦东新区政府职能部门的指导意见等为依据,结合浦发集团成员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确定
(二)人员安置费用核定数以企业关闭方案批准日延长一年政府公布的政策为依据,今后政策变化因素不予考虑,并不予追溯
第五条安置费用核定测算标准(一)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内(含三年)的在岗、离岗职工的安置费用经协商,自企业关闭方案批准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内(含三年)的职工,按其距法定退休月份,每满一个月补贴当年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70%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以上的在岗、离岗职工的安置费用安置费用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