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明代社会成员的保障来源主要是宗族保障,而保障实施的制度性机制就是家法族规。本文通过此方面的探讨,对我国现在的家庭保障以及社会保障建设具有借鉴意义。关键词家法族规家族保障约束机制家族保障是与国家举办的社会保障相对而言的一个概念,是指家族通过义庄、义塾、义宅、义仓、义冢等方式对本族的成员进行经济上的帮助、生活上的照顾,使其生老病死、衣食住行、教育等方面得到全面抚恤的一个系统工程。自宋范文正公创设义庄进行家族保障以来,发展到明代,明代的家族保障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特别是明中叶以来,以嘉靖十五年(1536)明廷采纳礼部尚书夏言的奏言,允许臣民以祭祀始祖为契机,使祠堂、族田、族谱为中心的宗族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使得家族保障较之于以前更加完备,在保障家族成员生活中的作用也更加突出。一、明代家法族规与家族保障的关系对于大家庭的治理,从唐代就有不少的探索,唐初,唐高宗曾亲访九世同堂的郓州张氏。见到张公艺,高宗问其如何在漫长的时间同居而不分家,张公艺不答,拿出纸笔,连写一百余个“忍”字,“高宗为之流涕;赠缣帛”刚。但是,在具体的家族管理文践中,仅仅依靠家长族长的隐忍品行是不行的,唐人陈崇认为:“治家不可以不立纲纪,夫纲纪不举,则条目不张;纲纪一振,则条理秩然矣。”可见,建立家法族规对成员进行有效约束和引导就很有必要。但是,家法族规作为和睦宗族的准法律制度鲫卵,它必然涉及对成员行为的约束以及对家族宗族的弱势者,如鳏寡孤独废疾者、贫穷者的帮扶问题,藉以此达到敬宗收族的目的。在明代,家法族规进入了较快的发展时期。明初,宋濂就帮助浦江郑氏的子孙编制了共有一百六十八则的《郑氏规范》,形成了中国古代家法族规的代表作。明中后期,经历了大约一个多世纪的休养生息,数十口乃至数百口的大家族已不罕见,制定家法族规进入了—个更加繁荣的时期,正统八年安徽休宁西fJ汪氏,嘉靖时期安徽徽州新安汪氏,万历时期浙江黄埔庄范氏、安徽泾川吴氏、安徽茗州吴氏、浙江吴兴潘氏等纷纷建立了本族的族规、家训或家约[31440。又如王春元就在天启年间写成了本族的第一份族规f4j。明朝大量的家族法规的出现,确保了家族保障的顺利实施。二、家法族规在实施家族保障中的作用明代家法族规虽名目不一,涉及的范围大小也有所差别,但大多都对族人生活行为、族人与家族、家族与官府、宗祠的职责、对族人的管理以及宗族与他族之间交往的原则等方面进行规定。同时,对贫困者的救助、对弱势群体的帮助、对教育的重视等也成为这蝗家法族规的共性。宗族法规中对这些内容的规定,就为宗族保障的顺利实施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约束。兹从以下方面加以说明:1.在保障老年人养老方面:老有所养。在我国,自汉以来“以孝治天下”、“百事孝为先”的观念深入人心。几乎每个家法族规都对尊重、供养老人做了详细的规定,对不遵守者予以严惩。物质上的供养如毗陵长沟朱氏规定“族中子弟以孝悌为先”,不孝不悌则给予“责板”、“出族”的惩罚阁。寿州龙氏《家训劝善十二条》第一条“孝父母”云:“凡我族人,宜念乾父坤母,生我劬劳。贫则菽水承欢,富则皆甘备养。”哒都要求对父母供养,甚至有的家族在细节上对老年人也别有优待:“尊长所用,仍令知酒人别酿好酒。以俟供应。”FI其他家族亦多如此类。在精神蕴藉上,古者多重孝道,注重老年人精神上的欢愉,这在家法族规中多有体现。上虞雁埠章氏家训要求为子女者,“尤当(对父母一笔者注)体心顺志,时时周旋膝下。即境遇贫富不齐,而孝道贵乎顺亲敬亲。苟不讲乎此,虽日用三牲,不得为孝也”。甚至说“养其亲而不知敬,怼其亲不知顺者,直禽兽等尔!”噼对忤逆父母者严惩,“有不孝父母、肆行忤逆者,乃人伦大变,法所当诛”f)l。“有子孙忤逆父母者,重笞逐出,永不入祠。”lql从这些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到,家法族规中把养老敬老放在了无以复加的地位,从而族中老年人的生活无论在物质上还是在精神上,都能够得到比较好的保障。虽然各个家庭、家族在供养老人方面的经济条件不可能一致,但是由于家法族规的约束以及强调对老年人身心双方位的重视,我国明代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还足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