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明代社会成员的保障来源主要是宗族保障,而保障实施的制度性机制就是家法族规
本文通过此方面的探讨,对我国现在的家庭保障以及社会保障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家法族规家族保障约束机制家族保障是与国家举办的社会保障相对而言的一个概念,是指家族通过义庄、义塾、义宅、义仓、义冢等方式对本族的成员进行经济上的帮助、生活上的照顾,使其生老病死、衣食住行、教育等方面得到全面抚恤的一个系统工程
自宋范文正公创设义庄进行家族保障以来,发展到明代,明代的家族保障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特别是明中叶以来,以嘉靖十五年(1536)明廷采纳礼部尚书夏言的奏言,允许臣民以祭祀始祖为契机,使祠堂、族田、族谱为中心的宗族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使得家族保障较之于以前更加完备,在保障家族成员生活中的作用也更加突出
一、明代家法族规与家族保障的关系对于大家庭的治理,从唐代就有不少的探索,唐初,唐高宗曾亲访九世同堂的郓州张氏
见到张公艺,高宗问其如何在漫长的时间同居而不分家,张公艺不答,拿出纸笔,连写一百余个“忍”字,“高宗为之流涕;赠缣帛”刚
但是,在具体的家族管理文践中,仅仅依靠家长族长的隐忍品行是不行的,唐人陈崇认为:“治家不可以不立纲纪,夫纲纪不举,则条目不张;纲纪一振,则条理秩然矣
”可见,建立家法族规对成员进行有效约束和引导就很有必要
但是,家法族规作为和睦宗族的准法律制度鲫卵,它必然涉及对成员行为的约束以及对家族宗族的弱势者,如鳏寡孤独废疾者、贫穷者的帮扶问题,藉以此达到敬宗收族的目的
在明代,家法族规进入了较快的发展时期
明初,宋濂就帮助浦江郑氏的子孙编制了共有一百六十八则的《郑氏规范》,形成了中国古代家法族规的代表作
明中后期,经历了大约一个多世纪的休养生息,数十口乃至数百口的大家族已不罕见,制定家法族规进入了—个更加繁荣的时期,正统八年安徽休宁西fJ汪氏,嘉靖时期安徽徽州新安汪氏,万历时期浙江黄埔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