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预决事实的效力即墨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宋金修、兰振福【内容摘要】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不同案件的判决需要对同一事实作出认定的情况,这涉及前案预决事实对后案裁判认定相关是否有拘束力和证明力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一直都存有争议
本文分析前后案对同一事实做出不同认定的原因
分析前后案当事人相同与否对预决事实预决力的影响,区分前案判决主文、判决理由部分预决事实预决力的不同效力
【关键词】预决事实拘束力证明力既判力理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的规定,对于“已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这些司法认知的事实对相关后诉或后案能产生预决效力的,在我国通常被称为预决事实
上述司法解释中有关“已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的规定,其中所谓的裁判,主要是指法院的判决,包括争讼判决和非讼判决
在我国,预决事实主要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法院依职务所知悉的事实和公证的事实等,因为采用这些事实均具有司法认知的特征,均须遵循相同的程序规则,而司法认知、事实预决以及推定、诉讼上自认均具有各自的规范内容、法律特征,必须遵循各自的程序规则,所以不能将预决事实、推定事实、诉讼上自认事实纳入司法认知的事实范畴,而应当分别规定和讨论
所谓预决事实的效力,即在后案或后诉中预决事实能够产生预决效力,主要有:(1)主张此类事实的当事人,无须举证,并且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出与该事实相矛盾的事实主张;(2)法官应当直接采用预决事实,或者不得作出与预决事实相矛盾的判断,除非当事人提供相反证据推翻了此类事实
不管是法院依职权主动采用还是依当事人申请采用预决事实(当事人请求法院采用预决事实的,应当向法院提交相关判决或裁决),均应遵行如下程序规则:法院在采用预决事实之前,应当根据预决事实的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