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的主要原则(1)强制性原则
失业保险由国家立法明确要求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同时个人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统一原则
首先,失业保险由国务院立法决定全国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其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第三,失业保险费的费率、支出项目、待遇给付标准、享受条件等统一规定;第四,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执法;第五,失业保险费的征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3)三方负担原则
我国的失业保险费采取用人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负担方式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分别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为用人单位和个人负担的形式
国家负担部分通过以下几种形式体现:①财政补贴,即在统筹地区失业保险调剂金不敷使用时,地方财政给予补贴
②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主要由国家财政出资
③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建立失业保险制度,要充分考虑不同国家、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经济状况,从本国国情出发,学习和借鉴别国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并在实践中根据形势变化及时调整
从我国情况看,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1)坚持广覆盖的原则
失业保险应该覆盖到每一个劳动者,覆盖到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甚至新成长劳动力中尚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有雄厚的物质基础和先进的技术手段的支持
目前我国还不具备条件,需要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已经几次扩大覆盖范围
从今后发展看,目前的覆盖范围还有进一步扩大的必要,以实现广覆盖的目标
(2)坚持低水平的原则
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这是确立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一个基本原则,是由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
一方面,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政府财力、社会财力都很有限,不可能拿出更多的资金投入失业保险,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保障待遇的低水平可以为更多的失业人员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