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生育保险法法律依据:1、1994《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2、《社会保险法》第六章53条至56条3、201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1988《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主要内容:(一)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二)生育保险待遇(一)适用范围1994《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54条第1款: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生育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54条第二款: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第一、生育医疗费用《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六条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序号项目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一产前检查300400500二分娩或终止妊娠医疗费顺产或7个月以上引产120014001500难产180020002100其中剖宫产250030003100宫外孕250030003100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引产650800850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150200250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符合政策实施人工流产手术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