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普通程序简化审的依据【摘要】200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颁布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下称《意见》),自此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就适用比普通程序更为简便的程序(下称普通程序简化审)进行审判
这一庭审方式的启动,在节省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及时保护被害人利益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其是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一种新的尝试,不可避免地有不完备之处,也遭到了一些实务界和学术界人士的批判,本文对普通程序简化审的依据进行探讨
【关键词】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简易审理;依据基于犯罪率的上升和抗辩式诉讼模式的引进,为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我国1996年3月17日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根据程序分流原理,专门设置了简易程序
然而,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诉讼实践中简易程序的适用率一直很低(一般只有5%左右),难以实现其“分流案件,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
在此背景下,某些法院开始尝试进行刑事公诉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在此基础上,于2003年3月14日制定颁布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其程序称为“普通程序简化审”),确认将普通程序简化审推向全国
一、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概念和内容所谓普通程序简化审,是指在现有的刑事诉讼的框架内,对某些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在被告人作有罪答辩的前提下,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采取简化部分审理程序,快速审结案件的一种新的法庭审理方式
根据两院一部的《意见》,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审理范围除法律规定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和《意见》第2条规定的“不适用”的案件外,其余一审公诉案件均可适用
《意见》第2条规定不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是:(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可能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