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小垂直间隔空中交通管制规程AP-93-TM-012007年8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空域利用率,保证空中交通安全和畅通,增加航空公司的运行效益,根据《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和国际民航公约及其附件的有关标准和建议措施,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沈阳、北京、上海、广州、昆明、武汉、兰州、乌鲁木齐飞行情报区以及三亚飞行情报区岛内空域内的民用航空活动
在上述飞行情报区及扇区内8900米至12500米定义为缩小垂直间隔空域
第三条缩小垂直间隔(以下简称RVSM)是指在飞行高度层8900米至12500米之间航空器之间的最小垂直间隔为300米
第四条获准RVSM运行的民用航空器可以在RVSM空域内飞-彳亍
未获准RVSM运行的航空器,除非事先得到民航总局空管局运行管理中心或地区空管局批准,方可在RVSM空域运行;否则应当在8400米以下飞行,或者在13100米以上飞行,不得在RVSM空域内运行
第五条实施缩小垂直间隔应当进行实施前和实施后的安全评估,以保证不降低飞行安全水平,符合国际民航组织亚太地区的安全标准
第六条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关的缩小垂直问隔空中交通管制细则和工作程序
第二章飞行高度层和垂直间隔第七条航空器进行航路和航线飞行时,应当按照所配备的飞行高度层飞行
真航线角在0度至l79度范围内的,飞行高度层按照下列方法划分:(一)高度由900米至8l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二)高度由8900米至l25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三)高度在12500米以上,每隔l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真航线角在l80度至359度范围内的,飞行高度层按照下列方法划分:(一)高度由600米至84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二)高度由9200米至122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三)高度在l31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