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网站http://te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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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日本残疾人基本法昭和45年(1970年)5月21日法律第84号公布,公布之日施行
平成16年(2004年)6月4日法律第80号重新修订公布
第1章总则第1条[宗旨]制定本法的目的是,在涉及支持残疾人的自立以及参与社会等有关措施中,制定出基本理念,并明确地方公共团体等责任和义务,同时,通过制定支持残疾人的自立以及参与社会的措施的基本事项等方式,有计划地综合地支持残疾人自立以及参与社会,以该措施促进残疾人的福利
第2条[定义]本法中的“残疾人”是指身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以下统称“残疾”),并因此对其日常生活或社会生活持续性地受到相应限制的人
第3条[基本理念]1.所有残疾人享有个人尊严受到尊重以及维护其尊严而给予合理生活保障的权利
2.所有残疾人作为社会成员拥有参与社会、经济、文化及其他领域的活动的机会
3.任何人不得以残疾为由,歧视残疾人及从事其他侵害其权益的行为
第4条[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的义务和责任]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应当维护残疾人的权利和防止歧视,为支持残疾人自立和参与社会,负有增进残疾人福利的义务和责任
第5条[国民的认识]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应当采用合理方式提高国民对残疾人的正确认识
第6条[国民的义务和责任]1.基于社会连带理念,国民应当努力协助以增进残疾人福利
2.基于社会连带理念,国民应努力实现一种使残疾人的人权受到尊重、残疾人不受歧视、并能够参加社会、经济、文化以及其他所有领域的活动的社会
第7条[残疾人周]1.为了提高国民对残疾人福利的认识和引起关注,增强残疾人积极参加社会、经济、文化及其他领域的活动的热情,设立残疾人周
2.残疾人周为12月3日至12月9日
3.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应当努力举办符合残疾人周设立宗旨的各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