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触电伤亡案件责任的分担李迎雪[案情]原告张秀森,男,住大王镇(原西营乡)吕庄村
原告冯欣俊,女,住大王镇吕庄村
被告广饶县电业公司
被告广饶县大王镇吕庄村村民委员会
两原告系夫妻,生有二女一子,儿子张永军一九八0年出生,二000年八月十日下午七时许,张永军在其家中搬电视机拔取插头时,由于相关线路上的附属保护装置未及时切断电源,致使张永军不幸触电死亡
二000年八月十一日,西营派出所派人对现场进行了拍照、调查,该现场电线零乱,部分线头裸露,电源插座未按装固定,二000年八月十六日,广饶县公安局对张永军的尸体进行检验,经鉴定其右小指根部外侧有一不规则创口3×1CM,创缘不整齐,且组织碳化变黑,创口周围皮肤皱起,苍白范围3×3CM,创深达骨质,其他部位未见损伤和异常,鉴定结论为触电死亡
另,原告之子触电线路并非两被告所有、按装,属私拉乱接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西营派出所提供的现场照片、调查材料、广饶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书在案佐证
一九九六年,由原告与其他村民筹款,被告电业公司统一为原告购买、按装漏电保护器
该村农电工由被告电业公司统一管理、统一发放工资,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七日,被告电业公司与被告吕庄村委签订了用电管理合同书,该合同书第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4项约定:“甲方(被告电业公司)负责组织农电工对用电户进行定期抄表,查处违章用电及各种窃电行为”,第6项约定:“甲方负责组织农电工搞好乙方(被告吕庄村委)的漏电保护器的安装、测试及农灌、麦场用电和临时用电的按装、送电工作”,第7项约定:“对乙方拖欠电费及危及安全用电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停止供电”
该合同书的第二条乙方的权力和义务第1项约定:“用电村应成立村支部书记或村主任任组长、治保主任、妇女主任、学校校长、医生、包村农电工为成员的管电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村的用电管理、设备管理等工作……”,第3项约定:“乙方对农村农电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