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当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自治权的落实问题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重要政策,也是我国重要的政治制度之一
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长期贯彻执行,形成、巩固和发展了中国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证了多民族的社会主义中国在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道路上不断前进,保证了我国的政治统一,经济发展,社会稳定
特别是1984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总结和概括了我们党和国家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几十年的理论认识和基本经验,使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而且用法律的形式将这些成果加以固定
但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自治权的落实还存在一些问题
特别是在当前的环境中,这些问题错综交织在一起,加大了民族自治地区的自治权落实的难度,影响了民族政治的发展
民族自治权,是国家根据同一和自治原则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利,也是自治民族根据同一和自治的原则应该享有的权利
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每个少数民族无论人口的多少都享有宪法赋予的在其聚居区实行自治的平等权利;其二,每个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享有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自治权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根据本民族、本地区的情况和特点,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权利
自治权是宪法赋予的地方性权力,该权力受到国家的领导和监督,是国家权力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各自治机关在自治权的落实过程中,自治权具有与其他国家权力同等的权威性,不可随意的更改
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我国的入世,不仅给民族自治地区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给民族自治地区带来了挑战
外部力量越来越多地介入到民族地区,在整体推进的过程中,带来了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利益群体结构上的变化和利益分享上的差别,并带来了各种利益的碰撞
因而使民族区域自治中的自治权的落实更加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