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第二节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第三节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第四节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四章处罚程序第一节调查第二节决定第三节执行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第1页共21页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