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二院器官移植工作制度一、开展器官移植工作的科室和医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师必须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具有从事人体器官移植资格的执业医师
二、严格执行医院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严格遵守医学和伦理学原则,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的,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
三、全体医护人员应当恪守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医德规范,任何人不得利用人体器官或者人体器官移植牟取不正当利益
人体器官不得买卖
四、我院的器官移植工作,在省卫生厅和院领导的统一指导下开展,由我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具体负责
医务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器官移植专业由科主任负责管理
五、根据患者病情选择治疗方案,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人体器官移植的适应征
六、在每例器官移植前,科室必须将人体器官移植病例提交医院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向委员会提交人体器官移植的适应征、禁忌征、手术方案、并发症及处理措施以及向病人及家属的临床告知情况,并同时说明人体器官来源合法性及配型情况,用于移植的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经委员会同意后方可为患者实施人体器官移植
七、在实施人体器官移植前,各科室医护人员应充分重视,严格术前准备的各个环节,严格诊疗常规和护理规范,不允许出现任何的疏忽
八、在实施器官移植前,医护人员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九、在进行活体器官移植前,应当有我院医学伦理委员会主持听证,邀请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和活体器官捐赠者本人及其家属参加,确认符合法律、法规和医第1页共4页学伦理学原则,是活体器官捐赠者本人真实愿望,无买卖人体器官或变相买卖人体器官后,方可进行器官移植
十、在摘取活体器官捐赠者所同意捐赠的器官前,应当充分告知捐赠者本人及其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