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伤残程度鉴定作业指导书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技术规范SJB-C-1-2003法医学人体伤残检验规范GuidelineofExaminationforbodyimpairmentinClinicalForensicMedicine2003—11--28批准2003—12-1实施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发布《法医学人体伤残检验规范》编制说明1.本规范对法医学人体伤残检验的内容和方法,以及应注意的事项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旨在保证人体损伤检验的全面性和系统性,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确保委托机关或单位在审查鉴定结论时,以及对鉴定结论出现异议并要求复核鉴定时,能够全面了解损伤事实。2.本规程所涉及的人体伤残检验的内容依据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l8667—2002)和全国医药院校统编教材《临床法医学》(第二版)。并按人体解剖部位,头、颈、胸、腹、会阴、骨盆、脊柱脊髓及四肢等依次编排。3.本规程对伤残检验结果的记录方法依据国家标准Ⅸ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l8667—2002)、《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相关要求,以及全国医药院校统编教材《临床法医学》第二版等法医学或r临床医学常用的记录方法和表术方法。4.本规范起草人:朱广友范利华程亦斌夏文涛陆晓董大安刘瑞珏沈彦李孝鹏法医学人体伤残检验规范GuideIineOfExaminationforb(1dyimpairmentinClinicalForensicMedicine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法医临床学伤残鉴定人身检验的内容、步骤和方法。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医学院校及社会鉴定机构进行人体伤残程度鉴定。2总则2.1目的本规范的制定使法医学伤残鉴定人身检验有一个统一的方法和步骤,为今后的复核及学术交流流奠定基础。2.2要求2,2.1对被鉴定人的人身检验应由两名以上法医同时进行。2.2.2对体表损伤,肢体畸形、缺失或功能障碍应尽量拍摄局部彩色照片以存档备查。2.2.3检验所用的器械须经认证机关检验认可。2.2.4检查女性身体隐秘部位时,应征得其本人或监护人的同意。人体伤残程度鉴定作业指导书1、目的规范法医临床学伤残鉴定人身检查的内容、步骤和方法,确保鉴定结论科学公正。2、适用范围道路交通事故、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及人身伤害致残程度鉴定。3、职责中心主任批准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完成此项工作。4、程序4.1接待与受理4.1.1来自本市的鉴定/检验能力表范围内的常规、固定的鉴定,由具有第一鉴定人资格的鉴定人接待,符合鉴定条件的由鉴定人直接受理。对于不符合鉴定条件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4.1.2来自本市以外鉴定/检验能力表范围内的常规、固定的鉴定,由主任或副主任接待,对于符合鉴定条件的,由主任或副主任直接指派鉴定人受理。对于不符合鉴定条件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4.1.3对于涉及听觉功能损害、视觉功能损害、性功能损害等专门性问题的鉴定,应由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经验的鉴定人接待,对于符合鉴定条件的由鉴定人直接受理,对于不符合鉴定条件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4.1.4鉴定人认为案件疑难、复杂,自己的知识和经验难以胜任鉴定工作的,应及时向研究室主任或副主任提出,由主任或副主任指派其他鉴定人负责接待与受理。4.1.5受理案件时原则上应与委托方签订《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司法精神病鉴定委托合同》(以下简称《鉴定委托合同》),函件委托鉴定,签订该合同有困难时,应由委托方提供鉴定委托书。4.2合同评审4.2.1对于鉴定/检验能力表范围内的常规、固定的鉴定/检验委托要求,由具有第一鉴定人资格的鉴定人进行合同评审,并在《鉴定委托受理合同》备注栏内注明属能力范围内的项目,签名认可。4.2.2对于鉴定/检验能力表范围内第一次评审的或特殊的或能力表范围外一般的鉴定/检验委托要求,由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合同评审,填写《评审记录表》或在《鉴定委托受理合同》备注栏内说明,并签名认可。4.2.3对于能力表范围内/外重要的、复杂的鉴定/检验委托要求,由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进行合同评审,并保存较全面完整的记录。4.3鉴定人4.3.1来自本市的案件由两名鉴定人共同鉴定,并实行第一鉴定人负责制。4.3.2来自本市以外的案件由两名以上鉴定人共同鉴定,其中须有一名高级鉴定人,并实行第一鉴定人负责制。4.3.3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