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汕尾星都经济开发区凯南社区下陈经济合作社、陆丰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0【案件字号】(2019)粤行终9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劲标戴剑飞郭琼瑜【审理法官】林劲标戴剑飞郭琼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汕尾星都经济开发区凯南社区下陈经济合作社;陆丰市人民政府;汕尾星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汕尾星都经济开发区凯南社区庄厝围经济合作社【当事人】汕尾星都经济开发区凯南社区下陈经济合作社陆丰市人民政府汕尾星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汕尾星都经济开发区凯南社区庄厝围经济合作社【当事人-公司】汕尾星都经济开发区凯南社区下陈经济合作社陆丰市人民政府汕尾星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汕尾星都经济开发区凯南社区庄厝围经济合作社【代理律师/律所】蔡震峰广东陆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蔡震峰广东陆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蔡震峰2/10【代理律所】广东陆洲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汕尾星都经济开发区凯南社区下陈经济合作社;汕尾星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汕尾星都经济开发区凯南社区庄【被告】陆丰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是行政复议纠纷,二审争议焦点是,下陈经济合作社的复议请求是否符合受理条件,陆丰市政府予以驳回,结果是否正确。【权责关键词】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合法受案范围第三人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认定以下事实:星都管委会涉案通知主送凯南社区居委会,抄送下陈村、庄厝围村,其末段内容是“为解决土地权属争议,请你社区依据陆丰市国土资源局的复函,进一步做好群众解释说服工作,积极引导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切实维护当地社会稳定"。【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行政复议纠纷,二审争议焦点是,下陈经济合作社的复议请求是否符合受理条件,陆丰市政府予以驳回,结果是否正确。关于土地权属争议的行政裁决权限,《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本案中,下陈经济合作社与庄厝围经济合作社的涉案土地权属争议,属于“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其裁决权属于县级人民政府。星都管委会是陆丰市政府3/10的派出机构,不是县级人民政府,并无裁决涉案土地权属争议的权限。一审庭审中,陆丰市政府也辩称星都管委会没有权限作出确权行为。参照上述规章,结合星都管委会涉案通知内容,可知该《通知》并非有拘束力的土地确权决定,而是属地政府为了维护当地社会稳定提出的调解意见,不影响争议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可不予受理。陆丰市政府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驳回下陈经济合作社的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的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下陈经济合作社上诉主张星都管委会涉案通知是土地确权决定,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下陈经济合作社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理据不足,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汕尾星都经济开发区凯南社区下陈经济合作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更新时间】2021-10-2315:29:47【一审法院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