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法律制度●实务解说●主要内容第一部分劳动合同订立的法律制度及避险措施第二部分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律制度及避险对策第三部分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制度及避险对策第四部分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制度及避险对策第一部分劳动合同的订立一、应聘欺诈二、人事担保三、职工入股四、违约金五、就业歧视一、欺诈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叶某,女,20岁,高中文化程度
1994年8月,某公司向社会公开招聘员工,其中办公打字员2名,要求女性,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视力(裸眼)1
叶某前往应聘
在体检时,叶某怕自己视力不好(左眼0
5)不能通过,让其孪生妹妹代作视力检查
叶某与某公司订立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
工作中叶某经常出错,有时还会影响到公司对外关系
某公司认为叶某不能胜任工作,遂决定解除与叶某的劳动合同,叶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维持劳动关系
法律规定合同效力:《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法》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处理:《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对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