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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法律(2010年2级学员资料)VIP免费

人力资源管理法律(2010年2级学员资料)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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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法律制度●实务解说●主要内容第一部分劳动合同订立的法律制度及避险措施第二部分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律制度及避险对策第三部分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制度及避险对策第四部分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制度及避险对策第一部分劳动合同的订立一、应聘欺诈二、人事担保三、职工入股四、违约金五、就业歧视一、欺诈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叶某,女,20岁,高中文化程度。1994年8月,某公司向社会公开招聘员工,其中办公打字员2名,要求女性,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视力(裸眼)1.0以上。叶某前往应聘。在体检时,叶某怕自己视力不好(左眼0.7,右眼0.5)不能通过,让其孪生妹妹代作视力检查。叶某与某公司订立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工作中叶某经常出错,有时还会影响到公司对外关系。某公司认为叶某不能胜任工作,遂决定解除与叶某的劳动合同,叶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维持劳动关系。法律规定合同效力:《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法》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处理:《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对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人事担保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务研讨某公司要求员工提供担保人,由担保人签署《担保书》,《担保书》内容为:“担保人保证被担保的员工在职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讨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提供人事保证的可行性问题。(1)企业是否可以使用人事保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仅规定以担保的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而对于人事保证,法律未规定法律责任。(2)人事保证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法律法规明确作出禁止规定时,企业应停止人事保证的做法保证人应具有代为偿还债务的能力(保证人应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保证的内容保证责任的形式三、职工入股某管理咨询公司有八名业务开发人员,公司一直未跟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最近,部分人员向公司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公司经研究,决定吸收他们自愿入股公司,每人缴纳股金3000元,公司每年按10%付股息。员工离职时,本息一并退还。公司认为,开发人员成为公司股东后,他与公司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股权关系,双方不须订立劳动合同。探讨:该公司的决定是否可行。(1)双方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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