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论“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意思自治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的自由的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其最早起源于罗马私法之中
意思自治原则是在19世纪的成文法运动当中首先由《法国民法典》所正式确立的
意思自治原则产生于私有制社会商品经济的兴起时期,在其发展的过程中虽经国家干预主义的影响,但直到现在仍被广泛的认同为是“私法根本价值之所在”,其精神早已渗透和融入到了实际的民事法律之中,对社会经济和民法本身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概述及其内涵意思自治即当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设计民事活动,管理自己的事务
传统民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反映民法的自愿、平等精神
基本点是自主参与和自己责任,核心是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包括:(1)所有权自由,即所有人于法令限制范围内得自由使用处分其所有物,并排除他人干涉
(2)遗嘱自由,即个人于其生前得以遗嘱的形式处分财产,决定死后其财产的归属(3)契约自由
这是意思自治原则中最为重要的核心内容
所谓自主参与是指民事主体自己做主参与民事活动,自己判断,做出选择
参与即投入市民生活,选择是参与的前提,参与又使选择得以实现
而所谓自己责任则是指自主参与者对于参与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
是自主参与的必然逻辑因为参与是自由的、自主的,因此结果也只能归于参与者
再明确一点说,我认为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就是一种作用于法律制度上的保障机制,保障参与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之间能够依其意志自由的创设法律关系
当然这种所谓的保障机制并不是那种成文的,刚性的,可见于民事法律中的确确实实的条文,而是柔性的,不成文,但始终被立法者和司法者贯彻于实际的立法和司法活动中的指导性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民事当事人在为民事行为时的一种前提条件,正是由于有了意思自治原则对于民事法律的指导,民事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的时候才能够获得相对于公法来讲的极大的自由,并通过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