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肃干部人事纪律的若干规定为坚决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严肃干部人事纪律,特作如下规定
一、坚决防止、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许官送官”和“跑风漏气”的行为坚决防止下列“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许官送官”和“跑风漏气”的行为:(一)本人或通过他人向有关领导及组织人事部门工作人员为自己或他人提拔说情、打招呼的;(二)领导干部及组织人事部门工作人员为“跑官要官”者提供方便、给予支持的;(三)领导干部纵容、支持、暗示身边工作人员或家庭成员为他人“跑官要官”的;(四)领导干部调离后违反原则干预原工作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五)领导干部及组织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收受提拔对象钱物或接受不正当服务的;(六)在本人提拔前后向有关领导及组织人事部门工作人员送钱送物或提供不正当服务的;(七)在干部选拔过程中违反规定向干部泄露民主推荐、任前考察、酝酿协商和会议讨论情况,通风报信,送人情、拉关系的;(八)组织调查认定的其他情形
凡发生上述行为,一经调查属实,要严肃处理
“跑官要官”的,要严厉批评,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买官卖官”的,一律予以免职,并由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许官送官”的,要严肃批评教育,对造成不良后果的,还要严肃处理;“跑风漏气”的,要追查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1页共3页二、坚决防止、严肃查处“拉票贿选”和干扰推荐、选举工作的行为坚决防止下列“拉票贿选”和干扰推荐、选举工作的行为:(一)本人或通过他人在推荐、考察、选举前宴请参加推荐、考察和选举范围内人员的;(二)本人或通过他人在推荐、考察、选举前向参加推荐考察和选举范围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