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深圳大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土地规划监察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
22【案件字号】(2020)粤03行终12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成明杨宝强伍建卿【审理法官】王成明杨宝强伍建卿【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大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土地规划监察局;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局【当事人】深圳大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土地规划监察局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局【当事人-公司】深圳大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土地规划监察局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局【代理律师/律所】蔡煜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李光清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刘运兵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付景虎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蔡煜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李光清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刘运兵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付景虎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2/5【代理律师】蔡煜李光清刘运兵付景虎【代理律所】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深圳大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土地规划监察局;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根据该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