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市场经营管理和场内经营行为,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商品交易市场,是指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场内经营者集中进行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设立,利用自有或者租用的固定场所,组织场内经营者集中进行现货商品交易,从事市场经营、服务和管理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的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现货商品交易的企业、个体工商户、自产自销的农民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经营管理、场内交易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各类商品交易市场规划和规范的的协调、指导和管理
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对本行业商品交易市场进行指导和管理
各级工商、卫生、税务、质量技监、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价格、城市交通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区县、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区、县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的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划和设置进行协调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商品交易市场的周边环境和秩序进行管理
第1页共8页第六条(原则)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应当遵循活跃流通、方便市民和合理布局的原则,符合设置条件;重要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实行规划调控、择优授予经营权
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应当实行提供服务与实施管理相结合,明确经营管理者的市场管理责任
场内经营者在商品交易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活动,应当信守承诺、合法经营、正当竞争,不得侵犯商品购买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第七条(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条件)商品交易市场的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