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商品展销会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展销会,是指由一个或者若干个单位举办,具有相应资格的若干经营者参加,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用展销的形式,以现货或者订货的方式销售商品的集中交易活动
第三条举办商品展销会的单位(以下简称举办单位),参加商品展销商品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下简称参展经营者),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展销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举办商品展销会,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进行
未经登记,不得举办商品展销会
第六条举办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予展销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三)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第七条参展经营者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其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八条举办单位应当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若干个单位联合举办的,应当由其中一个具体承担商品展销会组织活动的单位向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县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向举办地地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地,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向举办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第1页共4页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展销会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异地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经申请举办单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转,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第十条申请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证明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
(二)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内容包括
商品展销会名称,起止日期,地点,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