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委科技成果鉴定程序规定暂行XX市科技成果鉴定暂行办法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鉴定程序,不断提高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和省科技成果鉴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科技成果鉴定单位办理手续1、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组织鉴定单位(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2、申请鉴定单位应在其建议的鉴定日期前一个月将《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必备的全部技术资料同时报送组织鉴定单位;3、属科研计划项目的,应由计划下达(或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盖章后,报组织鉴定单位申批;属单位自选项目的,完成单位可直接交组织鉴定单位申批
二、组织鉴定单位的工作1、组织鉴定单位接到科技成果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认真地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并在一个月内批复审查意见
形式审查由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技术性审查由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业务管理机构共同进行
2、组织鉴定单位在完成审查后,应及时作出批复同意组织鉴定或不同意组织鉴定
同意组织鉴定的,确定组织鉴定单位和鉴定形式
不同意组织鉴定的,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三、组织鉴定单位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1、是否属于鉴定范围内的科技成果;2、《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起草的《鉴定证书》是否符合要求;3、提交的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要求;4、成果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排序是否正确,有无成果权属争议等问题
四、组织鉴定单位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第1页共3页1、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2、报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内容是否正确、翔实;3、初步判别技术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成熟性、可靠性、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或者其所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