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用地申请书设施农用地一、定义和范围:设施农用地定义: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设施农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2、规模代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2、仓库用地;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4、各市国土资源根据本地实际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进一步规定
二、分类管理:1、管理方式
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农业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2、用地规模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第1页共2页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3、设施农用地范围
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