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人社发〔2012〕65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各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有关单位:为加强企业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服务企业发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审批权限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特殊,不能-1-实行国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属地管理原则,可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提出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
中央直属在渝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申请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书面提出申请,说明企业性质、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人数、申请期限、周期以及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种类、原因,并如实填报《重庆市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表》(附表1);已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征求工会意见,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征求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岗位职工代表的意见
企业分支机构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可提出申请
三、审核审批(一)严格审查核查-2-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决定受理后,必要时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企业对申请的岗位范围、工作时间、劳动生产环境和劳动强度等进行现场核查
(二)依法规范审批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要严格按照特殊工时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不得随意扩大审批范围;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作出批复决定(参考式样见附表2)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送达企业
对不定时工时制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