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人社发〔2011〕38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驻渝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制定的《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特殊标准》)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在录用公务员体检时,遵照执行
一、《特殊标准》未作规定-1-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及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我市分别以渝人发〔2005〕25号、渝人发〔2007〕113号和渝人社发〔2010〕49号进行了转发)
二、本通知下发后,所有职位录用公务员体检均使用本通知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表》
三、原《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渝人发〔2002〕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招考人民警察体检复查工作的通知》(渝人发-2-〔2005〕142号)和《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渝人发〔2004〕128号)即行废止
四、在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与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局、市公务员局联系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公务员局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此件主动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3-卫生部文件国家公务员局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自《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以来,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