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上的运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评析[案例问题]正当程序原则在我国有没有法律效力
该不该适用于审判实践
公权力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应该遵守什么样的程序才是适当的
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这一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适用有何必要性
以及在当前中国社会的具体环境下适用的局限性以及亟待解决的缺陷有哪些
[案情介绍]1998年底,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田永一纸行政诉状将自己的母校告上法庭,要求法庭判令学校按规定向自己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办理相应的毕业手续,并赔偿因为延迟颁证所遭受的损失3000元
田永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北京科技大学参加学习,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
但在临近毕业时,被告却以原告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校方解释说:田永曾在补考过程中夹带写有公式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发现,学校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
1[法院判决]一审受理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
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
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所指的被告是行政机关,但是为了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将其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适用行政诉讼法来解决它们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