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法律程序原则——遏制腐败的工具【摘要】正当法律程序最初源于“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和“对他人做出不利行为要事先告知、说明理由和听取申辩”的“自然正义”原则,之后其内涵扩展公开、公正、公平;最初正当法律程序主要适用于司法领域,之后扩展到行政领域和其他所有国家公权力领域,甚至扩展适用到社会公权力领域
在中国,由于民主、法治发展滞后,公权力运作领域一直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正当法律程序机制,有些领域甚至正当法律程序完全缺位,以至为腐败滋生、蔓延提供了便利条件
中国是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从前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国家
中国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至少在现阶段,不会搞两党制,不会搞三权分立
因此,中国的反腐之路不会同于西方国家的反腐之路
中国的反腐主要不是靠权力制约权力,而主要是靠权利制约权力,靠正当法律程序制约权力
中国必须走出一条有自己特色的反腐之路
【关键词】正当法律程序;公权力;反腐败;正当程序制约权力【正文】一、正当法律程序在英美两国的确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最早出现于13世纪的英国,是西方古代“法的统治”观念与自然法学说的产儿
1215年英国国王签署的《自由大宪章》对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作了初步规定
大宪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它损害”
①“非经国法判决”不被追究责任或被“加以损害”被写入《自由大宪章》之时,仅指刑事诉讼必须采取正式的起诉方式并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在爱德华三世时代,1354年英国国会通过的第二十八条法令即《自由令》第三章规定:“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答辩,对任何财产或身份的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夺其继承权,或剥夺其生丰之权利
”这条规定首次以法令形式表述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并扩大了正当程序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