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交通事故鉴定标准本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执行的经验和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
本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
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述评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
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2
2伤残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3评定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4评定人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5评定结论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6评定书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所形成的书面文书
7治疗终结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3、评定总则3
1评定原则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2评定时机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3评定人条件: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4评定人权利和义务(1)评定人权利a)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