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阳农合【2010】1号关于转发《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试行)》的通知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范围,保证基金有效合理使用,巩固和发展新农合制度,现转发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试行)》的通知,自转发之日起,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鲁卫农卫发〔2009〕10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试行)》的通知各市卫生局、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保证基金有效合理使用,巩固和发展新农合制度,我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试行)》(以下简称《诊疗项2目》),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诊疗项目》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了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的诊疗项目和部分补偿的诊疗项目
属于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的诊疗项目发生的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属于新农合基金部分补偿诊疗项目发生的费用,先由参合农民自付一定比例后,再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按规定比例补偿
二、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诊疗项目》,加强诊疗项目审核和监督,不得擅自增减诊疗项目
三、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农民应按照《诊疗项目》进行诊疗,确需使用不予补偿诊疗项目和部分补偿诊疗项目进行诊疗的,要告知并征得参合农民或其家属同意
参合农民诊疗费3用属于《诊疗项目》内的,按规定比例予以补偿
四、《诊疗项目》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
各地要做好诊疗项目的调整工作,按时执行全省统一的《诊疗项目》
今后,我厅将根据《诊疗项目》的执行情况及农村医疗服务需求变化等,适时进行调整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农村卫生管理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王海立,电话:0531-67876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