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的近似性判断转载2015-02-2117:31:42标签:专利外观设计近似判断标准如何根据我国外观设计的发展现状以及立法的变化,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外观设计近似性判断方法,是一个常谈常新的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探讨
外观设计近似性判断最基本的方法是肉眼观察,不得借助于任何仪器
表面看非常简单,人人皆可为之
但在专利审判实践中,却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甚至是非常深奥的问题
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可见,外观设计既要有美感,也要能够在工业上应用,兼具艺术性与技术性特征
是艺术与技术在工业品上的融合
尽管艺术和技术的表现形式是客观的,但人们对艺术的欣赏与鉴别,则是客观见之于主观的一种主观感受,并不能采取技术比对的方式对外观设计是否近似予以量化
正是因为艺术性的介入,导致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断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判断相比,有明显的不同,甚至更为困难
如何根据我国外观设计的发展现状以及立法的变化,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外观设计近似性判断方法,是一个常谈常新的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探讨
一、“剪刀”案反映出的司法困境法国马培德公司于2004年2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款名称为“剪刀”的外观设计专利
并于2004年9月1日获得授权
法国马培德公司以阳江邦立公司生产销售被控剪刀产品构成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比较,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被诉侵权产品的整个刀片上有彩色图案,而专利产品没有;第二,连接两个刀片的铆钉虽都为圆形,但被诉侵权产品的铆钉比专利产品的大
且铆钉上面还有凸起的弧形线条
两者的其余部分均相同,马培德公司认为两者构成近似,邦立公司则认为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相似
诉讼中,就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本案专利外观设计究竟是否构成近似,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