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意见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精神以及区委、区政府的工作要求,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方式,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提出如下管理意见。一、专项资金的概念本意见所称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区政府各部门为履行职能,由区财政以预算内、外资金安排为主的有专门用途的各类专项资金。具体包括:1、区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安排的专项资金。2、上级条线拨入的专项资金。3、其他来源的专项资金。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1、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资金是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必须按照指定的用途使用,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2、确保重点项目的原则。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集中财力办大事,着力解决一批事关全区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3、编制使用计划的原则。专项资金必须编制使用计划,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管理。4、提高使用效益的原则。专项资金必须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有选择地开展绩效评价,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三、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要求1、每年十月份,区级机关各部门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工作要求,提出下一年度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项目的必要性、项目资金安排的合理性进行初审,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批复。2、区级机关各部门根据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细化预算,报区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审批权限进行审批。3、对专项资金实行分类审批管理。(1)一般性专项资金,即标有“★”的专项资金,由区分管领导审批。(2)重要性专第1页共2页项资金,包括一事一议的专项资金,即标有“★★”的专项资金,由区主要领导审批。4、专项资金全部纳入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区级机关各部门要根据专项工作的需要,按照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要求编制用款计划,报区级机关财务支付中心。5、区级机关财务支付中心根据核定的专项资金的项目和预算,单独开设帐页进行核算,定期通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专项资金不得与日常工作经费调剂使用。6、专项资金在年度执行中一般不予追加,如确需追加指标的,需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数不得突破原有核定指标数。7、专项资金部门之间不得随意划转,下拨街道及部门的,不得超过专项资金核定数的20%。专项经费用于业务招待费及工作奖励的,不得超过实际使用总额的20%,其中业务招待费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确需超过上述标准的,必须报经区主要领导同意。8、各项专项资金有结余的,原则上区财政部门予以收回,不结转下一年度使用。9、区财政部门选择重要的专项资金,对其资金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向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通报。10、区财政部门会同区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