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出租方):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乙方(承租方):江苏巨贤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镇江新区绿色化工新材料产业园镇澄路园区5号楼1层,租赁面积(按房产证面积计算)双方确认为2580
(租用平面图见附件)第二条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研发实验室,乙方如需改变该房屋用途,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因改变用途所需办理的相关手续由乙方按规定办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否则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包括没收保证金、并赔偿因违约对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签订合同时预见到或可以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自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止
第四条租金、租赁保证金、开业保证金、水电费及付款方式1、租金:该房屋租赁价格一层为14元/月/㎡,月租金为叁万陆仟壹佰贰拾元整(36120元)租金价格有效期为一年
租金按(季)结算,每季度租金为壹拾万捌仟叁佰陆拾元整(108360元)
乙方应当在签定租赁合同5日内,预交至本季度末的租金,以后乙方于每(季)的第三个月的20日前预交下季度的租金给甲方
甲方收到租金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合法有效票据
2、租赁保证金: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三个月租金作为房屋设施保证金,计人民币壹拾万捌仟叁佰陆拾元整(108360元)
租赁期满,乙方不再租用甲方房屋,且房屋恢复原样无任何欠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全额无息退还原房屋租赁保证金
甲方向乙方出具收据
3、开业保证金: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捌万元(80000元)作为乙方的开业保证金,